请02级对本细则讨论稿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同学把建设性意见于下周一前" />
太阳集团2138登录入口/本科生工作 2006-04-20 00:00:00 来源:唐小煜 点击: 收藏本文
总则
1. 本细则以《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全文见http://physics.scnu.edu.cn/student/default.asp?ArticleID=926)为根据,坚持以下原则:
1) 细则不与《办法》相抵触,对《办法》进行细化、补充和解释;
2) 细则制订与实施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 细则体现理工科专业特点及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特点,突出学风建设。
2. 评优体现自主原则,尊重申报者意愿。学生必须于评优活动开展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并上交有关证明材料,不履行相关手续的同学视为放弃评优资格。
3.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同时申报一、二、三等的奖项,但要求指明评定各等级中的何种先进个人奖,并分别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为确保公平,学生获评定某一等级的奖项后,不再参与下一等级的评选。
4. 证明材料是评优的重要依据,具有时效性,以落款日期为准,(本次评优要求在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4月20日范围内)参评学生必须提供充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因材料不充分、失实或者无效导致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5. 细则中涉及的学业成绩由平均学分绩点(以评优时效期末教务系统打印之成绩单为准)按百分制折算,折算办法根据教务处规定
6. 年级评优分专业进行,并通过民主程序按照《办法》的规定分别成立评优小组,共同组成年级小组。
7. 各等级评优名额根据专业人数按照《办法》规定的比例分配,其中二等、三等中各单项的名额按以下公式分配:
单项名额=该等级名额×该单项参评人数/该等级参评人数
细则
8. 申报者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该奖项的条件,不符合的不参与评比,不计入参评人数。
9. 当符合该项先进个人条件的申报者多于《办法》所规定的名额时,采取计分形式,按得分情况从高到低进行择优,得分相同且细则无特殊说明的由年级测评组根据加分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10. 申报评选优秀学生标兵者必须符合《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计分细则如下:
1) 计分公式:总分=学业成绩+附加分。
2) 获国家专利的,每项专利计10分,多人合作的按人数平均值计分;
3)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学术论文并获鉴定有效的,每篇计8分,被EI或者SCI收录的再计4分,多人合作的按人数平均值计分;
4) 参加校级学科知识或者技能竞赛并获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5、4、3、2分,省级、国家级、国际级分别按校级的2、3、4倍计分。同一作品、同一素材获不同级别奖项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5) 主持或参与校级科研课题并成功结题的计2分,省级、国家级课题按校级的2、3倍计分;
6) 通过国家英语六级或六级成绩在425分以上的计2分;
7) 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证书的每项计1分;
8) 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不受本细则限制,由年级测评组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11. 申报评选优秀学生者必须符合《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计分细则与优秀学生标兵计分细则相同,其中院系级按校级的一半计分。
12. 申报优秀学生干部者必须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计分细则如下:
1) 计分公式:总分=学业成绩+附加分。
2) 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按级别计分。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兼职一项计1分,两项或以上计2分。
a) 校团委委员及副部长、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和正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会长、院系分团委副书记和院系学生会委员长、正副主席计15分;
b) 院系团委正副部长及委员、学生会正副部长及委员、年级级长、年级团总支书、学生党支部委员、校执勤队正副队长、校礼仪队正副队长、记者站和广播站正副站长、外语调频电台和《大学城》网站栏目负责人、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师大青年》主编、副主编、兼职班主任计12分;
c) 校团委和学生会干事、年级团总支委、级、班长及班团支书、学校与院系宿管组成员、膳委会成员、校执勤队员和礼仪队队员、校记者站记者、校广播站和调频电台播音员、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或通讯员、《大学城》网站工作人员计9分;
d) 班委、团支委计6分;
e) 舍长计3分。
3) 担任学生干部表现突出,获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或者优秀团干的,分别计4、8、16、24计分,获积极分子按相同级别的一半计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奖项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4) 担任学生干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所领导的集体获得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奖励且个人未获优秀干部称号的,按相应级别的优秀干部计分。
13. 申报评选单项积极分子者必须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计分细则如下:
1) 申报学习积极分子者,计分细则与本细则第10条中的(1)~(7)相同,其中院系级按校级的一半计分。
2) 申报科研积极分子者,计分细则与本细则第10条中的(2)~(5)相同。
3) 申报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者,计分细则与本细则第12条中的(2)~(4)相同。
4) 申报文娱活动积极分子者,计分细则如下:
a) 担任文娱活动骨干且表现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计6分;
b) 获评优秀干部或积极分子的按本细则第12条中的(3)计分;
c) 艺术团成员,积极参加锻炼,配合各项工作的,计2分;
d) 文娱节目参加公开演出获院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6、4、2分,校级、省级、国家计按院级的2、3、4倍计分,超过10人参加的项目减半,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5) 申报体育活动积极分子者,计分细则如下:
a) 担任体育活动骨干且组织同学开展体育活动成绩显著的,计6分;
b) 获评优秀干部或积极分子的按本细则第12条中的(3)计分;
c) 体育比赛获院级前六名的分别计6、5、4、3、2、1分,校级、省级、国家计按院级的2、3、4倍计分;
6) 申报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者,计分细则如下:
a) 担任社团骨干且表现突出的,计6分;
b) 获评优秀干部或积极分子的按本细则第12条中的(3)计分;
c) 社团活动获奖,组织者按获奖等级、名次分别参考文娱、体育活动积极分子计分细则(C)计分。
7) 申报社会实践活动活动积极分子者,计分细则如下:
a)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的计2分;属组团参加的,组织者另计2分;
b) 所在团队获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优秀团队的,参与者分别计2、4、8、12分。
c) 优秀个人或者个人调查报告获优秀奖的,按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计2、4、8、12分。
评比过程中出现细则未规定情况的,由年级评优小组集体讨论后补充,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年级评优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