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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

华师[2002]77号


第一条 为引导学生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设立“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并制定《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暂行规定》。
第二条 创新奖每年评奖一次。评奖的对象为在上一年度,即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优秀成果或显著成绩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创新奖设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档次,并给创新学分(作为选修),其中:获特等奖者给4个创新学分,获一等奖者给3个创新学分,获二等奖者给2个创新学分,获三等奖者给1个创新学分。获得创新奖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特等奖奖金3000元;一等奖奖金1500元;二等奖奖金800元;三等奖奖金500元。
第四条 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创新奖所需奖金及有关费用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共同筹措。
第六条 学校设立创新奖评审组(非常设机构),成员包括学校主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校团委和有关学科的负责人。
第七条 创新奖评奖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学校评定的办法来进行。
第八条 申报创新奖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一) 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二) 思想政治表现好,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勤奋学习,遵纪守法,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三) 具有下列优秀成果或显著成绩之一者: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CN或ISSN刊号)上发表学术论文;
2.在各种征文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3.编写出版(有ISBN书号)教材、编著、译著和专著;
4.在科技制作、科技创新竞赛或各类技能、能力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名次;
5.获得国家专利;
6.科技制作、科技发明应用于生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7.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已通过厅局级以上鉴定;
8.在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活动(单项)中取得优异成绩;
9.在省级以上文艺汇演或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10. 被省级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1. 有其他优秀成果或突出成绩者。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评为创新特等奖;
(一) 取得国内外专利者;
(二) 在国家权威性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者;
(三)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者;
(四) 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通过国家级鉴定者;
(五) 在全国性征文、文艺、技能、学科知识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一名或获一等奖者,或在全国性体育竞赛中破全国记录或取得个人项目第一名者;
(六) 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各类比赛并取得名次者(团体按集体计奖金)。
第十条 符合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评为创新一等奖:
(一) 在国内外权威性学术刊物合作发表学术论文且为第一作者者;
(二)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教材、编著、译著者,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者;
(三) 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通过部级鉴定者;
(四) 在全国性征文、文艺、技能、学科知识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二、三名或二等奖、三等奖者,或在全国性体育竞赛中取得个人项目第二名者。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评为创新二等奖:
(一) 在全国学术核心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者,或在全国权威学术刊物合作发表学术论文且为第二、三作者者;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独立并提交个人学术论文者;
(二) 在省级出版社出版教材、编著、译著者;
(三) 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者;
(四) 在省级征文、文艺、技能、学科知识竞赛活动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者,或在全国性体育竞赛中取得个人项目第三、四名者,或在省级体育竞赛活动中取得个人项目第一名者;
(五) 被评为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评为创新三等奖:
(一) 在省级学术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者,或全国学术核心刊物合作发表学术论文者,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者;
(二) 在其他出版社出版教材、编著、译著、专著者;
(三) 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通过厅局级鉴定者;
(四) 在省级征文、文艺、技能、学科知识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二、第三名或二、三等奖者,在全国性体育竞赛中取得第五、六名者以及在省级体育竞赛活动中取得个人项目第二、第三名者;
(五) 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南粤优秀师范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者;
(六) 在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中,成绩排名在全省前三名者;
(七) 有其他优秀创新成果或突出成绩者。
第十三条 创新奖的评奖活动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申报。凡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年2月25日以前填写好《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申报评审登记表》一式两份,与成果样板、论文原件、获奖证书、鉴定书等材料一起上报本人所在院系。
(二) 审查与推荐。各院系对学生的成果载体和证书等材料进行审查鉴证后,在评审登记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于3月1日以前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三) 审核。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经过对学生的成果载体、证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之后,提出具体奖励意见。
(四) 审批。学校评审组召开会议,讨论获奖名单并提出评选意见,由校长批准后,印发文件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对被评为创新奖的个人,由教务处将其所获创新学分计入个人学习成绩档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评审登记表其中一份由学生工作部(处)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同一成果或同类项目在多次竞赛活动中获奖,均按最高档次奖励一次。
第十六条 集体项目获奖奖金加培,其中学生个人的荣誉证书和创新学分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七条 获奖的成果如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行为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负责执行和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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